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掖市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掖市规划管理局,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甘行初字第2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张掖市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学汉,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冶好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掖市规划管理局、第三人张掖市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目、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曾俊国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