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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亿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亿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0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小亮。被告林亿松,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东莞市凤岗奥佳百货商场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徐员来,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亿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乐波代理审判员  李锦政代理审判员  刘 冠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明杰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