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二终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二终字第00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成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修敏,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负责人:宋海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商业用房37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7262833-5。负责人:李玉霞,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将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楼体亮化工程委托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加工制作、安装施工;总价款为188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2万元作为预定金,余款在开业一个月之内付清;售后承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确保全部工程在三年内的完整性,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在一个工作日内维修、更换好;全称为“SLON圣龙精品商务酒店”。合同签订后,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对圣龙商务宾馆楼体亮化工程进行设计、加工制作,按时安装完毕,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2012年4月1日开业,除首次支付12万元,尚欠68000元未付。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负责人的代理人XX涛于2012年12月5日来到肥西县公证处,称其公司与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了工程合同,该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现楼体广告发光字部分不亮,特向肥西县公证处申请对楼体广告发光字不亮部分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圣龙精品商务酒店楼体广告发光字不亮部分登记情况为楼体正面店招“SLON圣龙精品商务酒店”中的“O”字不亮,“圣”字下半部不亮;楼体背面“SLON圣龙精品商务酒店”中“L”字下半部不亮,“O”、“N”不亮,“圣”字下半部不亮,“品”有二个“口”不亮,“务”字不亮,“酒店”二字不亮;门头字“SLON圣龙精品商务酒店”中“精”字部分不亮;楼体东侧面“圣龙精品商务酒店”中“圣龙”两字不亮,“商务”二字不亮;楼体西侧面“圣龙精品商务酒店”中“酒店”两字不亮;楼体点光源正面蓝色点光源有5个不亮,正面白色点光源有13个不亮,背面所有蓝色点光源不亮,所有白色点光源不亮。另查明:2011年10月1日,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与何红、吴春阳签订租房协议书。因索款未果,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设计、加工制作费68000元;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10万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12月30日,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楼体亮化工程。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2012年4月1日开业,除首次支付12万元,尚欠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报酬款68000元未付。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是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承担。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加工制作费即承揽工程的报酬款68000元,应予支持。2012年12月5日,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向肥西县公证处申请对楼体广告发光字不亮部分现状进行保全证据,肥西县公证处对圣龙精品商务酒店楼体广告发光字不亮部分进行登记。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工程合同中售后承诺的约定,应对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楼体广告发光字不亮部分及时进行维修、保修。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以租房协议书为依据计算赔偿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报酬款68000元;二、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承担合同中配材及售后承诺的维修、保修责任;三、驳回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合计1900元,由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至今未正式开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条件尚未成就,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并怠于履行修理,重做义务,我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由于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至今未能正常使用,客观造成了我公司的房屋租赁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并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辩称:我公司与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安装,也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正常开业,是对方违约在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同意上诉人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二审提供证据二份:证据一、合肥盛发广告公司合同一份及营业执照,证明因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另行委托盛发合肥盛发广告公司进行维修的事实。证据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维修实际产生的费用。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提供证据一份:证据、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及工商部门确认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2012年4月26日开业,网上通知开业时间是2012年4月1日。因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的系房屋租赁损失,对于其提供的证据一、二与本案无关联性。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非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合同签订后,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楼除首次支付12万元,尚欠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报酬款68000元未付。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开业,已达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条件,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主张其因工程质量问题尚未开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是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审据此认定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故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应支付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加工制作费即承揽工程的报酬款68000元。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向肥西县公证处申请对楼体广告发光字不亮部分现状进行保全证据,肥西县公证处对圣龙精品商务酒店楼体广告发光字不亮部分进行登记。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工程合同中售后承诺的约定,应对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楼体广告发光字不亮部分及时进行维修、保修。原审审理过程中,虽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未有明确要求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中配材及售后承诺的维修和保修责任,但双方对此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对该项判决予以维持。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依据租房协议要求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租房协议履行、解除的相关情况,亦未证明由于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造成相应损失的大小,原审据此认定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主张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二审提供维修产生的费用的相关证据,并非其原审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其可另案主张。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安徽圣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健审判员 陈烜审判员 欧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琪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