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薛余肯、吴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余肯,吴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3268号申请执行人薛余肯。申请执行人吴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余肯与被执行人吴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3268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