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沈毅等与祝波文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毅,沈小平,沈文玉,祝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沈毅,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3日,住某地。申请执行人沈小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30日,住某地。申请执行人沈文玉,男,汉族,生于1934年11月26日,住某地。被执行人祝波文,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8日,住某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祝波文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沈毅、沈小平、沈文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祝波文名下位于某地门面四间(从嘉陵江大桥方向往农机驾校方向数第二、三、七、八间)、住房两套(三楼从驾校方向数第一套、第二套)的产权变更登记到沈毅、沈小平、沈文玉名下。门面及住房总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蓬安字第20050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蓬国用(2003)字第2045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尧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