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镇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4)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廖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东街自己家中以抓骰子抢红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收取进场费5元,并从赌博获利者手头抽成牟利。2014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内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14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齐某某、韦某某、伍某某、韩某、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收缴的赌资人民币1148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