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艾克聪与刘海娥、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克聪,刘海娥,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769号申请执行人艾克聪,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刘海娥,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艾克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海娥、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海娥偿还申请执行人艾克聪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4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刘建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由被执行人刘海娥偿还申请执行人艾克聪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3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刘建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由被执行人刘海娥偿还申请执行人艾克聪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7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刘建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被执行人刘海娥负担;申请执行费7650元由被执行人刘海娥、刘建军共同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