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民保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波与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波,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保字第00011-2号申请人王波。被申请人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樊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新城路附1号。法定代表人黄光友,该公司董事长。2014年7月29日,申请人王波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襄阳市楚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典公司)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南园社区(二桥公路段以西)地号为02042085的土地予以查封。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鄂枣阳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楚典公司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南园社区(二桥公路段以西)地号为02042085的土地予以查封。后申请人王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楚典公司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南园社区(二桥公路段以西)地号为02042085的土地的查封;二、解除对为申请人王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陈君名下的鄂f×××××号梅赛德斯牌小型越野客车处分权的冻结。审判长 沈黎明审判员 杨金玉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