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刑执减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庄君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君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1450号罪犯庄君亭,化名庄军,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君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庄君亭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庄君亭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庄君亭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庄君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君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