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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戎某甲与戎某乙等析产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戎某甲,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杨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某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某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戎某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栋,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因与被申请人戎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