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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卢秋惠与修水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秋惠,修水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卢秋惠,女,1990年6月1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晖,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水县妇幼保健院。地址:修水县城南宁红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明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武,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学云,该院医务科副科长。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卢秋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秋惠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秋惠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卢秋惠负担。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黄治友代理审判员  於林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