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卢秋惠与修水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秋惠,修水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卢秋惠,女,1990年6月1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晖,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水县妇幼保健院。地址:修水县城南宁红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明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武,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学云,该院医务科副科长。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卢秋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秋惠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秋惠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卢秋惠负担。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黄治友代理审判员 於林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