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康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康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商初字第576号原告南京康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311室。法定代表人王为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霄飞、黄铭鸿,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十楼A座。法定代表人李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康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康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王玲提供位于本市雨花台区拾景苑X幢X单元103室的房产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康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王玲名下位于本市雨花台区拾景苑X幢X单元10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倪湖滨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