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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宣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郑宣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广平镇万宅村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86084-9。法定代表人张澄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作仁,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系原告职工。被告郑宣志,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大田县。委托代理人邓盛友,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宣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勤模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聿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