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王云新、梁玉英与杨富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新,梁玉英,杨富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王云新,男,1940年7月4日生,汉族。原告:梁玉英,女,1946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杨富欣,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6、7层。负责人:张天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新、梁玉英诉被告杨富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新、梁玉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新、梁玉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新、梁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云新、梁玉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联审 判 员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吕 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高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