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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邓某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