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明团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索典服饰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明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索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399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汇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威武、吴耿锋,均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索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卫铭。广州市明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索典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10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明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索典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00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1481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裁定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索典服饰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诉讼正在审理中,故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海法执字第39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