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裁字第466、5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亚启与李正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启,李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裁字第466、525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启。委托代理人刘书贤。被执行人李正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少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少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4年5月21日、6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正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正伟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6月16日前,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正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正伟银行的存款144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