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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6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朴龙男与深圳市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菁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龙,深圳市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菁,张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673-3号申请执行人朴龙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7778885。法定代表人张学燕。被执行人李菁。被执行人张学燕。申请执行人朴龙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好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菁、张学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9130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到部分执行款人民币28463元,对于未受清偿的债务,本院经调查工商、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已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鉴于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的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浩文审判员  黄海涛审判员  叶建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