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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要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2481号崔伟,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凡万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要永,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崔伟诉被告牛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崔伟负担。审 判 长 闫 侠人民陪审员 谢 伟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管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