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要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2481号崔伟,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凡万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要永,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崔伟诉被告牛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崔伟负担。审 判 长 闫 侠人民陪审员 谢 伟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管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