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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与范建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建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法定代表人浦惠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浦正良。被告范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建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排期定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过铁军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