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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三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明与刘三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三初字第146号原告:陈明。委托代理人:林映峰,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三芝(南宁市鸡皇盐焗食品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刘三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明。审判长刘明明审判员��潘小青人民陪审员黄艳琼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黎倍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