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蔡民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蔡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蔡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蔡某,28岁。被告汪某,26岁。原告蔡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0月初五生一女孩,取名蔡梦瑶。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2年5月左右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现再次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蔡梦瑶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0月初五生一女孩,取名蔡梦瑶。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现原告蔡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汪某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享有答辩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汪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虽是合法婚姻关系,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缺少必要的理解和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两次向本庭起诉,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没有到庭,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汪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女蔡梦瑶随原告蔡某生活,被告汪某承担与原告蔡某婚生女孩蔡梦瑶抚养费每月400元,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蔡梦瑶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小孩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刘法成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人民陪审员 江明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兵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