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海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黄德万与许忠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万,许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海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黄德万,男,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委托代理人:孙福斌,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许忠德,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庄河市。黄德万与许忠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许忠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