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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溪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寇治发与寇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治发,寇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溪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寇治发,男,出生于1962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被告:寇涌,男,出生于1982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治发与被告寇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但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寇治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