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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传高与樊会永、王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高,樊会永,王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马传高。被告樊会永。被告王守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高与被告樊会永、王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传高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樊会永、王守彬在微山湖矿业集团崔庄煤矿机电工区的工资款62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传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樊会永、王守彬在微山湖矿业集团崔庄煤矿机电工区的工资款6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