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福昌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昌,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2134号原告:吴福昌,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余小权,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泳,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姚发宾,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昌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为732元,由原告吴福昌负担。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