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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曹国敏与李玉学、王启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敏,李玉学,王启山,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曹国敏,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玉学,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启山,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高丽,经理。曹国敏申请执行李玉学、王启山、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同时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启山在中国工商银行凤台县支行账号的存款99893.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 文 景代理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 良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