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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55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李诗毅、管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李诗毅,管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552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7613221-4。法定代表人:易仕云,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序,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诗毅,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管新,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告李诗毅、管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为1686.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显明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