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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欢华与雷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华,雷观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陈欢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1516。委托代理人汪泉泓,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观新,男,香港居民,住珠海市金湾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4(7)。委托代理人文瑞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欢华诉被告雷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4年10月30日进行调解。原告陈欢华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2012年1月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550,000元,被告将欠原告的多笔借款分别汇总为130,000元、42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1日写下130,000元、420,000元的《借条》交与原告(被告写下两张《借条》交与原告后,收回之前所有借款的借条),两《借条》中均约定利息按月总额3%计算月息,至还清为止,被告并保证尽快还清上述借款。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本息,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雷观新确认欠原告陈欢华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50,000元及其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00元,被告雷观新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余款人民币400,000元于2015年2月19日前付清给原告陈欢华;上述款项由被告雷观新直接转至原告陈欢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湾三灶支行开设的账户为62×××16账上;如果被告雷观新在2015年2月19日前未按上述还款时间还清上述款项的,则应支付原告陈欢华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二、原告陈欢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62.5元,由原告陈欢华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罗英典人民陪审员  何锦斌人民陪审员  关冬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欣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