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铁与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2182号原告:张铁,男,1975年9月16日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07-4号561,身份证号210103197509161815。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诉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詹力彦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陪 审 员 张玮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