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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非执审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非执审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市金星大道北路一段517号。法定代表人钟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邓某。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某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某、刘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刘某甲于2012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再婚前刘某甲与前夫肖某于2005年4月15日生育了一个男孩,罗某与前妻吴某于2006年4月生育了一个女孩,双方再婚后于2013年4月28日又在湖南省地矿医院生育了一个男孩,该生育行为属违法多生育子女,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某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岳麓区征决(2013)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6月10日送达两被执行人,决定对罗某征收社会抚养费22732元,对刘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22732元,共计45464元,并确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罗某、刘某甲收到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岳麓区征决(2013)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直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岳麓区征决(2013)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某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麓区征决(2013)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兵审判员  刘翰旻审判员  李秋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