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利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608号原告王利,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宝健,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张家明,区长。委托代理人吴国栋,男。委托代理人高俊峰,男。原告王利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拒绝履行公房管理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利的委托代理人韩宝健,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国栋、高俊峰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后,原告王利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已承诺为其办理公房更名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钟启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