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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肖明国与林国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明国,林国基,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建平,冯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3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明国,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十堰锦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法定代表人肖明国。原审被告刘建平,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原审被告冯少杰,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肖明国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肖明国上诉称:一、本案讼争《借款条》与被上诉人另行起诉的四案中的《借款条》在格式、内容、金额方面均高度雷同,上诉人提出此系被上诉人将投资款肢解并违法转化为高利贷债务所致。但一审法院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上述《借款条》相应的付款凭证,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二、上述五个案件讼争的《借款条》借款金额均达300万元,本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但是被上诉人陈述每张《借款条》项下借款均归还数千元,其规避级别管辖恶意明显。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上诉人归还各《借款条》项下借款的付款凭证。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协议选择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该协议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之规定,应属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根据本案讼争借条与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另四案讼争借条的形式上看,可以初步认定其各自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分别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的标的为2994000元,该诉讼标的额未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条件,故上诉人主张本案违反级别管辖依法不能成立。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规避管辖的恶意,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2012修正)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