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中刑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辉志安盗窃、诈骗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刑执字第473号罪犯辉志安,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原住所地云南省凤庆县雪山镇中山村委会瓦房寨组。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凤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辉志安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0)、(2012)、(2013)临中刑执字第1078、301、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五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临沧监狱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临狱假字第462号假释建议书,对其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于2014年10月24日组成合议庭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张正达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刑罚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禹崇超、徐丽娅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记表扬3次,2013年度获记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改积”分子。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辉志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朱朝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