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固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固镇县连城镇卫生院副院长,住安徽省固镇县。2013年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代理检察员吴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4日,固镇县连城镇居民王某甲生育第二胎女婴后在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结扎。王某甲婆婆刘某因重男轻女思想严重,通过王某甲母亲李某乙,找到连城镇卫生院护士长徐某,让其帮忙找人给王某甲做节育复通手术,最终徐某同意帮忙。后徐某找到连城镇卫生院副院长李某甲,让李某甲帮忙做节育复通手术,李某甲同意。2010年7、8月份的一天,在连城街道王某乙澡堂二楼一房间内,被告人李某甲给王某甲做了节育复通手术。手术成功后,王某甲丈夫刘二先支付李某甲、徐某4000元费用。2012年7月7日,王某甲在固镇县东方医院超计划生育第三胎男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甲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固镇县连城镇居民王某甲生育第二胎女婴后在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结扎,王某甲婆婆刘某找到王某甲母亲李某乙,希望能找人为王某甲做节育复通手术。李某乙找到连城镇卫生院护士长徐某,让其帮忙,后徐某找到连城镇卫生院副院长李某甲,让李某甲帮忙做节育复通手术,李某甲同意。2010年7、8月份的一天,在固镇县连城镇街道王某乙澡堂二楼一房间内,被告人李某甲给王某甲做了节育复通手术。手术成功后,王某甲丈夫刘二先支付李某甲、徐某4000元费用,李某甲得款1800元。2012年7月7日,王某甲在固镇县东方医院超计划生育第三胎男婴。2013年7月5日,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固征决字(2013)04103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刘二先、王某甲征收社会扶养费132140元。2013年7月2日,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甲,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接受讯问。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12月15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011年6月13日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再查,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王某甲、刘某、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固镇县卫生局证明、固镇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吴华等92位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男、女绝育手术登记簿、固镇县连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育龄妇女卡片、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固征决字(2013)04103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刘子俊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继文审 判 员 周 建人民陪审员 强恒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永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