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77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袁松良与苏明君、胥广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松良,苏明君,胥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776-2号申请执行人袁松良,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苏明君,男,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胥广军,女,生于1977年11月2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167号袁松良与苏明君、胥广军借款纠纷一案中,裁定了提取苏明君在贵州省嘉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砂石款452187.64元后本案双方当事人与另案申请执行人温太兴自愿达成了用被执行人苏明君、胥广军在华阳街道南湖大道360号7栋1单元15楼1504号的住房抵偿袁松良、温太兴剩余债务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