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刘与日,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敏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某有中止妊娠不满6个月的情形,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