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0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79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孔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于2010年2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孔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与2014年3月份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4年4月18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2014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签发并送达了(2014)德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8日,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此期间尚未超过6个月,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回原告30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回原告72.00元。��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