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凤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龙,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田凤芝,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凤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年10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田凤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款58,891.75元,于2014年11月15日前付清,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申请执行费78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