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无民一初字第0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吴从玉与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玉,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766-1号原告:吴从玉,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倪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从玉诉被告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从玉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从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吴从玉已预交29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吴从玉负担。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