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许红民申请执行张宏伟、田喜玲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民,张宏伟,田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249号申请人许红民,男。被执行人张宏伟,男。被执行人田喜玲,女。本院在执行许红民申请执行张宏伟、田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标的7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张宏伟、田喜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2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