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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希昌与刘书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昌,刘书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李希昌,男。被告刘书芬,女。原告李希昌诉被告刘书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希昌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希昌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昌撤回对被告刘书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为433元,由原告李希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郭 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