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希昌与刘书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昌,刘书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李希昌,男。被告刘书芬,女。原告李希昌诉被告刘书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希昌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希昌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昌撤回对被告刘书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为433元,由原告李希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郭 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