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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凌东红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596号罪犯凌东红,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凌东红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未缴纳,诈骗所得赃款未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10月20日以罪犯凌东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凌东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判决判处的罚金,犯罪所得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东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