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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小梅与李小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梅,李小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683号原告:赵小梅,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李小冬,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原告赵小梅诉被告李小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海波、人民陪审员XX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小梅诉称:2014年2月23日,被告无证驾驶皖L×××××号轿车在东城康居苑小区门前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皖L×××××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6日出具一张欠条,约定,被告于3月21日前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赔偿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小冬未予答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主体资格;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3、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赔偿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小冬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是:原告证据材料1、2、3均具有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对其证据材料的认证,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4年2月23日21时30分,被告李小冬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皖L×××××号轿车在东城康居苑小区门前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皖L×××××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赵小梅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李小冬驾车逃逸。同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被告李小冬自愿赔偿原告赵小梅5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赵小梅5000元,抵押7000元话费充值卡,在3月21日之前把钱还清,对方还卡。署名李小冬并捺印。2014年3月7日被告李小冬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该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被告李小冬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李小冬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皖L×××××号轿车在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中致原告赵小梅受伤及车辆损坏,且该事故已经公安交警认定,被告李小冬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至今未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告举证的署名李小冬并捺印的欠条佐证,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基于本次事故的事实及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其赔偿款5000元,于法有据,且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小梅赔偿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小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琳审 判 员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宇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