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14-190)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徐某与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