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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王修军与被申请人刘召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修军,刘召忠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监字第000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修军委托代理人陈工厂,徐州市泉山区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召忠申请再审人王修军与被申请人刘召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修军申请再审称:我与被申请人刘召忠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王娟是刘召忠的业务员。王娟让我代销太阳能,同时又销售我的货物。我与王某账目已结清,交不欠被申请人42000元。家电下乡卡损失20000元,判决我承担,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刘如忠再审中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8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刘召忠与王修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14年2月10日申请再审人王修军,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修军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修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永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