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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立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钟兆炳与黄健灿、陈榕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兆炳,黄健灿,陈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立保字第94—1号申请人钟兆炳,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黄健灿,住广东省台山市。被申请人陈榕海,广东省开平市。申请人钟兆炳与被申请人黄健灿、陈榕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钟兆炳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健灿、陈榕海价值1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兆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健灿、陈榕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70元,由申请人钟兆炳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荣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健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