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玮玮、张沂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玮玮,张沂森,张灿玲,赵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执行人王玮玮,居民。被执行人张沂森,居民。被执行人张灿玲,居民。被执行人赵振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玮玮、张沂森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猴开阳名居第9号楼104、204号沿街二层商铺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偿还义务。经我院委托山东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后均未能成交,最后以保留价4106700元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玮玮、张沂森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猴开阳名居第9号楼104、105号沿街二层商铺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寰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