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姜某甲、蒋某乙盗窃罪、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溪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甲,男,1953年5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转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秀,四川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某乙,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转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1970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转捕。2014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和10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刘某甲及辩护人李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姜某乙喊其父亲姜某甲在长兴去收小对数的电话线,被告人姜某甲携带曾在南溪电信局从事外围安装电缆线路的工作服、安全帽、脚钩等工具去收电话线,被告人姜某甲收完小对数的电话线后在长兴镇长春村3组看到大对数的电话线掉在地上,便想到其儿子姜某乙在外面欠了上万元的赌债,产生盗窃电话线的想法。然后电话邀请姜某乙,采取攀爬电杆和钢钳剪锯的方式一起实施了盗窃。盗窃完毕后,姜某甲联系刘某甲前来收购电话线,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该电话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骑机动三轮车到达盗窃现场,将赃物运回南溪七洞桥下自己的仓库进行称重,刘某甲将电话线的重量折算后,以纯铜的价格销售,共计6700元,刘某甲将6700元直接交予姜某乙。2014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共谋,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盗窃了长兴镇长春村2组的电话线,并将电话线运回至长兴镇红德村六社姜某甲的老家。姜某甲当晚就联系了被告人刘某甲前来收购电话线,刘某甲第二天上午骑着机动三轮车赶到了姜某甲的家中,刘某甲明知该电话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以9300元收购了姜某甲盗窃来的电话线,姜某甲将所得赃款9000余元交给儿子姜某乙还债。经实地测量,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共盗窃了746米的100对的电话线、493米的200对的电话线。经南溪区物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746米的100对的电话线价值16412元,493米的200对的电话线价值18734元,共计总值3514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共谋盗窃电话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电话线是姜某甲和姜某乙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电缆线的米数没有这么多,200对的只有300多米,100对的不到700米。辩护人李秀辩护意见:1、鉴定意见中被盗电缆线的单价高于被害单位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进价,应以被害单位提供的进价为准;2、被告人姜某甲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所有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姜某甲的主观恶性小,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且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议法庭对姜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姜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电缆线的米数没有那么多,价格也没有这么高,100对的新电缆线价格才19.2元/米,鉴定中按22元/米计算的。其和姜某甲是碰到后一起去盗窃的,没有预谋。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姜某甲携带曾在南溪电信公司从事外围安装电缆线路的工作服、安全帽、脚钩等工具,到长兴镇去为被告人姜某乙回收小对数的电缆线后,看见长兴镇长春村3组境内有未使用的大对数电缆线掉在地上,遂谋生出盗窃电缆线变卖后为被告人姜某乙还赌债的想法。随后,被告人姜某甲电话邀约姜某乙至长春村,二人采取攀爬电杆和用钢钳剪线的方式合力盗窃了电缆线。二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圈好后,被告人姜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前来收购电话线,刘某甲随即驾驶机动三轮车到达盗窃现场,将赃物运回七洞桥下的废旧回收仓库进行称重、计价后,支付给被告人姜某乙6700元现金。2014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采取相同的手段再次盗窃了长兴镇长春村2组境内的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运回至长兴镇红德村六社的家中。被告人姜某甲当晚联系了被告人刘某甲前来收购,刘某甲于次日早晨驾驶机动三轮车至姜某甲的家中,称重、计价后,以9300元收购了姜某甲、姜某乙盗窃的电缆线。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溪分公司实地测量,被盗的电缆线100*2*0.4长度为715米、200*2*0.4长度为493米。2014年4月9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溪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电缆进货价格中,100*2*0.4的价格为19.16元/米、200*2��0.4的价格为34.92元/米。故计算出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30914.9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立案、受案情况;2、现场勘查资料,证实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于2014年2月21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街村至新庙村公路旁两侧,现场电缆线断口分别位于长春村2社刘继高住宅东侧、长春村2社王某某住宅西侧、曾家银茶馆东侧、刘启练住宅东侧和伍从江住宅东侧;因被告人姜某甲对被盗电缆线的长度有异议,南溪区分局于2014年5月8日对现场进行补勘,因各个电杆间距离不等,随即选择3-4处电杆间的间距进行测量,经大约估算,得出:200对电缆每根电杆间的平均间距约为50米,被盗的200对电缆线总长度约为550米;100对电缆每根电杆间的平均间距约为55米,被盗的100对电缆线总长度约为715米;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2月20日)下午,公司的维修工人向某打电话说长兴镇长春村的通信电缆被盗了,之后其和公司的同志就来到长兴电缆线被盗的地方,长春村2组的一个宽带用户说在2014年的农历正月15(即2014年2月14日)的上午,他看到有一老一少两个男的搭起楼梯、带着安全帽,用剪电缆线的专用工具将电缆夹断,因为这两个人正好在其家门口剪,剪断后家中的宽带就没有信号了,该农户就要求二人将电缆线给其恢复,之后这二人打电话了解到该农户确实在使用电信公司的宽带后,去购买了一圈网线来将其的宽带信号接通,这个农户才同意二人离开。被盗的电缆线200对的有493米,价格是每米34.92元,100对的有746米,价格是每米19.16元,总共被盗价���约31805.92元。都是分布在长春村2组范围内,其中有个小地名叫乌龟山;(2)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溪电信公司的宽带维修工人。大年正月十五那天,长兴镇电信代理商李某某打电话说他去长春村走亲戚时发现那里的电缆线不在了,问公司是不是派人把电缆线回收了,其打电话问公司网路部负责人左某,她回电话说公司没有派人回收过电话线,其就意识到电缆线可能被盗了。其到达现场,清点之后发现有十杆左右的电缆被盗了,杆与杆之间的距离在70米至100米不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十五三点半左右,其与家人开车经过长兴镇长春村二队刘启波家对面的电杆时,看到一个戴着头盔,穿着红色羽绒服,穿着脚钩的人正在这根电杆顶端拨弄电线,其将家人送到家后开车回来经过长春二队25号电杆时,看到之前攀爬电杆的那个人已经爬到了25号电杆的顶端,正在安装一条细电线(类似移动光纤线,直径0.5cm,灰色线壳)。之后其电话联系南溪电信总部和长兴方向电信电线维护人员(向某)核实该事,他们都说没安排人到长兴长春二队安装电线。当时其看到有人爬到刘启波家对面的电杆顶端外,还看到离该电杆20米远的地方停了一辆两轮电瓶车,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正从电瓶车方向往电杆方向走。第二次看到攀爬电杆的人时,周围没有人或车辆;(4)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十五那天下午要黑的时候,其看到有两个男子在收长春村2组石包沟(小地名)的电话线,当时看他们两个人都穿着工作服和安全帽,看样子是专业的人员,其就没怀疑他们是偷线。当时其看到他们两人穿着蓝色工作服正在路边圈电话线,已经差不多圈好了,继续往前走,走了一根杆的路(指两��电信杆之间的距离,约四、五十米),看到路边还有一圈电话线。后来,看到他们一人骑一个车把圈的线全部运走了。第二天上午,其又看到这两人还是之前的打扮到我们这边来安电话线,大约有2根多长(约100米左右),电话都是很细那种。后来隔了几天,派出所的警察到村社走访调查,才知道这里的电话线被偷了。因为我们这里的电话线之前一直都有,直到正月十五,那两个人来收线后现在都没电话线,所以其估计这电话线就是那两个人偷的。那两人一个年龄在五、六十岁,中等身材,头戴红色安全帽,另外一个年轻点,没仔细看他的样貌,估算不出他的年龄。他们穿的都是蓝色的工作服;(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今年正月十几的一天下午,其从长春村3组的茶馆里喝茶回家,途径王子琼(实为王某某)家门口的公路上,看到长兴镇红德村6组的老姜(名字记不清楚)站在那儿,其问他做什么,他说“这道电话不要了,我们来剪。”他还说这道线上还有一家用起的,其还叫他给辨认牵一根线。其回到家后,大概5点30分,其背着孙女出来赶鸭子时,看到老姜一个人在老鹰田背上那儿拉电缆线,他把线收好后,从长兴方向来了个两轮摩托车,把老姜收好的电缆线驮起朝红岩方向走了,其问老姜为什么不朝街上拖,他没有说话。后来其背着孙女去耍的时候,又看到老姜拿着爬电杆的工具,准备上电杆去剪黎大友家当头的那道电缆线。知道老姜以前帮着电信的人牵电缆线,年龄大概60岁左右,头发是白的,身高大概在165cm,长兴镇红德村人。第一次看见老姜的时候,他是空着手站在王某某家门口公路上,第二次看见他的时候,他在拉电缆线,那段电缆线有两空长(指三根电杆中间间隔的距离),第三次看到他的时候,他正站在黎大友家当头公路边的电杆下面,手里拿着爬电杆用的脚钩,腰上扎了根皮带,准备爬电杆。两轮摩托车是绿颜色的,骑车的人是一个三十来岁的男子,他把电缆线驮其朝红岩方向去了的;(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正月十五那天下午三点来钟,其看到一个老头爬在自家门口的电线杆上,双脚是踩在脚踏板上,身上还绑了跟塑料的保险绳,绳子的另一端捆在电线杆上。这个老头带着帽子,在用工具锯割杆上的电缆线,工具没看见,动作多熟练的。锯了四、五分钟,其看到他站在电线杆上用力拉电缆线,拉了一截后,他就下电杆,一边用力拉线一边将线绕成一圈一圈的。其还跟他说了话,他说这段的信号不好,过几天公司头要下来安光纤线。其就说自己家还在用宽带,他问了其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跟一个女的核实了自己的情况,第���天的上午,有两个人还专门弄起线过来接线。后来电信局的人下来问,才知道线被偷了。经辨认指出,2014年2月14日在其家门口电杆上采取攀爬割锯方式盗窃电缆线的嫌疑人系姜某甲;(7)证人古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2月份将亿东大酒店旁边七洞桥下的一块空地租给“刘三轮”收废旧,看到那里堆了很多废旧物品,有纸板、塑料、铁、电缆线等东西。“刘三轮”给人的印象比较诚实,至于他有没有收违禁品、卖东西的人什么时候来,就不知道了;(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几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大概在下午五点钟左右,其在家门口的坝子里坐起耍,看见有两个人在拉家对面的电话线,把电话线从电杆上拉下来圈成一圈一圈的,其看见在石板田那个地方放有两圈电话线,收了有两段线,有个人���在石板田打电话,之后就骑上一辆踏板式的电动车还是摩托车朝长兴方向来了。有一个要瘦点,有五、六十岁的样子,一米六左右,戴一顶帽子;另外一个要矮点、胖点,接近一米六左右的样子,有四十多岁。打电话那人要高点,之前帮过长兴街上电信局的公司安电杆,但不知道他名字。经辨认指出,姜某甲系当天收电话线的两人中年龄大点的那个;(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溪分公司综合支撑部主任。长兴镇长春村二祖被盗的电缆线是好几年前就安装好了的,具体的安装时间不是很清楚。因为这些电缆线是四川省电信公司统一购买配发,其也电话询问市公司物资采购中心,他们反馈的电缆线的单价就是之前我们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那个单价。这些电缆线还是可以一直使用,对用户没有影响,省公司下文“光进铜退”,意思就是光缆进小区,铜缆(电缆线)退出来,退出来的这些铜缆线交由市公司统一处理,区公司无权处理;4、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1)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第一次偷电缆线应该是腊月(农历2013年)二十几头,具体哪天想不起了。当天姜某乙打电话叫其去长兴新庙那边找一段小的电缆线,主要是补安罗龙那方一段线,这是电信局陈某某他们安排的,也是同意了的。那天下午两点过,其从家里骑着电瓶车,同时也带上其之前在电信局外围安装线路的工具和服装,工具有钩脚、保险带、钢钳、安全帽等,衣服就是电信公司的工作服,后面写有“中国电信”。其先到长兴新庙原书记田书记的家背后下了一段20对型号的电缆线,然后骑车往长兴方向返回,途径长春村二、三社的路上时,看见那儿有段电缆线���下来了,好像也没有人维护管理。当时其就想到这些电缆线没人维护管理,而农村用户也很少,都是些老年人在家,都不咋用座机电话和电脑的,如果偷一段去卖,估计也不会被发现。何况其儿子姜某乙因欠了赌债,两个孙子上学和生活都很紧张,于是其便产生了把长春村路边的电缆线弄一些下来卖、换点钱的想法。其打电话叫姜某乙过来,他骑车子从罗龙到了长春村找到自己,其就对他说“这些电缆线都没咋用了,有些掉下来也没人管理,干脆弄一段下来卖。”当时姜某乙也反对其的提议,但过了会儿也没说什么了。第一次偷的是100对型号的电缆线,是其先上电线杆子,用钢钳剪断,然后在杆子上用力拉线,拉了一段线掉在地上了,其和姜某乙两个人一起又拉,一般一个人在电线杆上拉线比较吃力,但拉四、五杆线还是可以的。等拉了一段后,两个人在地上用��合起拉就容易多了。当天下午我们是分成了两段来拉的,拉下来后,把线弄成一圈一圈的。我们把偷的电缆线绕圈完成后堆放在路边,然后就把“刘三轮”的电话告诉姜某乙,叫他联系“刘三轮”来收线,电话中其也给“刘三轮”说了来长兴收线的情况,以及路线怎么走。因为之前其就在他废旧店做了一些问价和联系。都要天黑了,“刘三轮”才骑了一个机动三轮到长春村,我们把偷的电缆线一起装在他车上后,按原路返回,姜某乙骑车跟着“刘三轮”去过称和收钱,其骑车直接回的罗龙。偷的线估计有五、六百米或六、七百米,但不知道该型号线的价格。这次卖了6700元,姜某乙给了其700元,余下的6000元他用于什么了就不知道。价格是之前其和“刘三轮”讲好了的,电缆线里有铜,每斤铜是20元的价格,电缆线里有粗皮和细线皮、以及铜的种类,剥去粗线皮按6.5��,然后细线皮又是8折,所以每斤电缆线的铜重量是以(1×65%×80%=0.52)来算的。第一次偷了后没被发现,又卖了几千元钱,所以心里也想着还要去偷电线来卖。正月十四的下午,其在家吃过午饭后,骑着自己的电瓶车,带着以前那些工具(安全帽、脚钩、保险绳、工作服)到了长春村,其打电话叫姜某乙过来,过了一会他就骑着电瓶车来了,其指着长春村2社公路旁那段200对型号的线说“我们今天下午就把这段线收了。”(也就是偷的意思)当时姜某乙也没有怎么反对,于是我们就开始下那段线。也是其穿着工作服上的电线杆,用脚钩挠起,穿起保险带上去,用钢钳采取剪、切、锯的方式,把电缆线整断。因为200对线比较大,拉起比较吃力,所以其是分成两根杆子就下,其在杆子上拉了后,又下地与姜某乙一起拉,然后他在地上绕成圈子后,其又上杆子去剪��。总共第一次可能下了十来根杆子之间的线,可能有四、五百米的长度。我们把线下来绕成圈后,就由姜某乙用电瓶车将线运回家里。其当天晚上就联系了“刘三轮”,但他没有来拉,而是第二天早上来拉的,其先用刀把线宰成一截一截的,然后用60斤的称称重,总共卖了9300元。“刘三轮”一次性的将钱付给了自己,然后他把线拉回南溪。其拿了9000元给姜某乙,叫他给两个孩子交学费。其在剪线的时候,有位妇女说她家在用,其第二天上午与姜某乙一起跟她家重新安了线。工作服是什么颜色的记不得了,长袖的。脚钩是铁质的,是脚踩在上面的钩钩,上面有布带,刚好踩在电杆上卡得紧。保险带是布质的,一端是套在背上,另一端套在电杆顶上,在电杆上操作时起到安全作用。钢钳是之前在家里修剪桑树用的,钢质的,有二、三十公分长。穿上工作服,带上专门��具,这样去弄线,别人看到都不会察觉,以为我们是电信公司的员工,在维护线路,另外自己操作时也方便些。经辨认指出,刘某甲即是“刘三轮”,及其辨认案发现场情况;(2)被告人姜某乙的供述、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腊月二十几的时候,因为其先前在罗龙镇谢坝村借了一个安装8个宽带的业务(需要小对数的电缆线),其联系电信公司的相关人员得知长兴镇长春村有这种线,其就打电话给父亲姜某甲,叫他去长春村里看看有没有不用的小对数电缆线,有的话就帮其收点。随后,其穿着电信的工作服、带着爬电杆收线的工具、骑着摩托车往长春村去,下午四点过,其在长春村内的水泥路边碰到了姜某甲,当时他穿着便装骑在电瓶车上并带着爬电杆收线的工具,他说小对数的线已经收好放路边了,接着他又指着头顶上方断掉的大对数电���线说“你看,这线断掉了。”接着其询问了过路的村民后得知那些线现在都没人用了,其就想反正这线都没人管,别人收起去不如其自己收了,卖了铜还可以还债。正好这个时候,姜某甲就说“干脆我们把线收了。”当时其就同意了,之后他就开始爬电杆把本来就断了的大概300-400米大对数的电缆线彻底弄断,之后其爬上旁边的一根电杆和他一起把弄断的线拉下来,二人合力把线卷好后,其问这线卖给哪个,姜某甲说卖给“刘三轮”,说完他就给“刘三轮”打电话叫他到长春村来收线。当天下午六点过,“刘三轮”骑了一个电三轮摩托车到了盗窃现场,卖铜的价格是没谈的,因为姜某甲一直在卖零散铜给“刘三轮”,反正其记得是20元/斤,我们直接卖线是按卖纯铜价格的6折或6.8折卖,之后其和姜某甲帮着“刘三轮”把偷的大对数电缆线装上了他的机动三轮,装好���“刘三轮”用他车上的花胶纸在电缆线上盖了一层,之后其带上姜某甲收的小对数电缆线和“刘三轮”一起到他在七洞桥下的废旧回收站称重,卖了6700元钱。第一次全部都是100对的电缆线,总共从电线杆上收下来七、八圈线左右,长度最多就700米左右,至于这些线值多少钱就不清楚。第二次是2014年大年十四的下午,当天下午其在长兴新庙亲戚家耍,但是因为工作需要其又去收了几十米小对数电缆线,所以当天其也是穿的电信的工作服。姜某甲打电话问其在哪儿后,其突然想起上一次在长春偷线那附近还有断掉的大对数电缆线,就说“那边(上次我们偷线的地方)还有点线,我们去收了嘛。”其父亲同意后二人就约定在上一次偷线的地方见面。其到的时候已经是下午四点左右了,姜某甲来的时候带了爬电杆剪线的工具,二人见面后,其说“前面有用户的线我们就不收了,后面没用户的就全部收了。”之后姜某甲就穿戴好爬电杆的工具,开始爬电杆,其记得他大概爬了五六根电杆,其爬了一根电杆,这一次我们是用美工刀(长约15cm,刃长10cm,刀背宽3cm,从刀背到刀刃渐窄)来削断电缆线。我们把线削断后,姜某甲就爬上了其中一根电杆开始拉线,其站在地上等他把线头拉到地上再过去接线和合力拉线。这一次我们收了300米左右的线,但是线的对数比第一次偷的线大。二人把线拉到地上后合力把线卷了堆在路边,有五捆,之后其骑车先后分五次把偷来的电缆线运回其在长兴镇红德村6对的家,之后其就回罗龙了。后来,其回家时姜某甲给了其9000元钱,并说那些线卖了9000多元。当时偷线的时候,姜某甲说他在剪线时有人家说还有使用宽带,第二天其就和姜某甲一起跟那位住户重新装了宽带。盗窃是因为其两年多前赌钱欠了49万,直到现在还欠20多万,所以看到有便宜可以占,就参与盗窃了,而且当时想到这些线是没用的了,没想到这么严重的后果。第一次其盗窃时穿着电信工作服,带了爬电杆的脚钩、安全带、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尖嘴钳,其父亲也穿着电信工作服,带了爬电杆的脚钩、安全套、工具包(包内有全套的电缆线安装等相关工具)。在白天偷电缆线,是因为我们都穿有电信安装的工作服,又有专业的爬杆工具,而且当时想到那电缆线本来就没有人使用,收了也无所谓,现场其他人看到,也认为我们是正常的收线,所以选择在白天、公开的也无所谓。其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刘三轮”。其前后从“长兴李”那里收了三次电话线。第一次是在2013年腊月间,具体日期记不到了,当时“长兴李”拿了一、二十斤烧至成一坨的���丝卖给自己,共三百多元,但具体好多钱其记不到了。当时“长兴李”就给其说这些铜丝是从工地上那些不要的电话线烧出来的。之后,我们相互留了电话,其将他的号码存在手机里,名字存的是“长兴李”,其也将自己的电话告诉了他,并说自己叫“刘三轮”。第二次是在2013年腊月底,当时快过年了,那天下午“长兴李”打电话叫其从长兴农贸市场出去过了桥一直走,说他有一些电话线叫其去收,其按他说的路线骑机动三轮车去了长兴乡头,并看到“长兴李”父子在路边等起的,他们旁边有三、四圈已经圈好的电话线。当时“长兴李”说有一些电话线是不卖的,要拖到罗龙去安装。因为当时没有秤,所以其就喊他们进去去称,然后我们就把电话线装到车上,并用花胶纸盖起。“长兴李”分别骑了一个两轮,到了南溪后,其直接带他们去了七洞桥下面的仓库,把���称重后,具体好重确实记不到了,反正拿了五千多元给他,因为当时其身上只有几百元钱,后来其到南溪长江大道蜀南商场中国农业银行取了五千元,拿给了“长兴李”的儿子。第三次是在2014年正月十几头的上午,具体日期记不到了,当时“长兴李”喊其去他家头收电话线,其骑机动三轮车去了“长兴李”家头,当时还有“长兴李”和他的妻子在家,他从家的一间屋子里面搬了很多用编织口袋装好的剪断了的电话线出来,他用自家的手秤称了重量,总共有两百多斤,其拿了三、四千元钱给他,具体好多钱其记不到了。那些线有些是剥了外层黑皮的,有些是没有剥外层黑皮的,有些是捆成一圈一圈的。其第二次去路边收线的时候,“长兴李”的儿子穿的是黄色的褂子,背后印有“中国电信”四个字,当时“长兴李”介绍说那是他的儿子,在中国电信上班。其仓库内���电话线全是“长兴李”卖给其的,其还从他卖的电话线中剥了五口袋左右的铜放在仓库内,每口袋重量在四五十斤。知道“长兴李”卖给自己的电话线肯定是偷的,私人不可能有这么多电话线卖。经辨认指出,姜某甲系卖电话线给其的“长兴李”,姜某乙有点像他的儿子,但不能确定;5、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甲的住家、刘某甲位于七洞桥下的仓库进行搜查的情况,并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发还的情况;6、光盘4张,证实公安机关对姜某甲、姜某乙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甲的废旧回收仓库进行搜查、对涉案物品进行称重的视频情况;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刘某甲的归案情况;8、报案材料,证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溪分公司���案发后向长兴派出所报案,称被盗的HYA200*2*0.4电缆线长度为493米,价值17215.56元,被盗的HYA100*2*0.4电缆线长度为746米,价值14293.36元,合计价值为31805.92元;9、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刘某甲案发时的通话情况;10、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溪分公司用专业设备对被盗电缆线电桩之间的长度进行了精确测量,同时指派该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盗电缆线电桩之间的长度进行了估测,两者之间的测量结果相差不大,故公安机关以中国电信公司的测量结果作为被盗电缆线的长度;1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刘某甲案发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李秀提出姜某甲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姜某甲系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7日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于2014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以采纳。关于被盗电缆线的价值和长度,因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时估算出被盗电缆线的长度与被害单位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不一致,而公安机关现无法精确测量出被盗电缆线的长度,从有利被告人的角度,被盗的电缆线长度应认定为200*2*0.4的为493米、100*2*0.4的为715米;因被害单位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与被盗电缆线同种规格的电缆进货价格证明,被盗电缆线的价值应以该进货单价予以计算,即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为493米×34.92元/米+715米×19.16元/米=30914.96元。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姜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三、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何夙志人民陪审员 赵润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