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胡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