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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胡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